第三課﹕罪的解決

  記得我還在讀初中的時候,在台北街頭常常可以看到有些人在發傳單。這些人身上套著一件白背心,上面寫著四個大字﹕「我是罪人」。當時我還沒有信主,覺得這群人一定有毛病,好人不做,要做罪人。既然是罪人,那就應該到警察局去自首好了。 在座的同學有些是由大陸來的,一定經歷過許多的政治運動。每一次運動一來,人人自危,生活在恐佈之中,深怕被人指控有罪。一旦承認自己有罪,一切的前途就完蛋了,所以就算有罪,也不承認。 前一類的人是別人看不出有什麼罪,卻說自己是有罪的人。而後一類的人是可能有罪,但絕不承認有罪的人。上一期受洗的人中,有一位從大陸來的姊妹,在一次作見証時說到自己在得救之前,有一位基督徒與她談到屬靈四定律,問她「妳有沒有罪?是不是罪人?」她一聽就嚇了一跳,想到自己從小長大從來沒做什麼壞事,那有什麼罪呢?自己善良純潔,將來一定成為天使,怎麼可能是個罪人呢?但是在她受洗的那一天,長老問她「妳是個罪人嗎?」你知道她怎麼回答?「是的!我是個罪人!」她為什麼改變立場呢?是為了受洗要認罪或是她對罪有了一個新的了解呢? (一)罪的定義 那麼罪到底是什麼呢?國語詞典中對罪的定義是干犯法律,嚴重的包括殺人、放火,現在又加上放毒氣、放炸彈;輕的罪如傷害、欺騙、侵佔財產、色情、淫亂等。事實上只有少數人會干犯上面所指出的罪,因此平時所指犯罪的事,多數與我無干。既然我從不做這事,我當然是無罪的。雖然不能成為天使,但也絕不是犯罪之人。 但是聖經指出「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」。而且上次介紹耶穌這名字的意義時指出,神將自己的百姓由罪惡中救出來。到底聖經給罪的定義是什麼呢? 罪希臘文叫做Hamartia,意思是射不中鵠,即射箭打靶不中紅心之意。希伯來文CHATTAH,也有此意。聖經常指出罪的定義,就是達不到神所定的標準。例如 (1)違背神,違背律法 約翰壹書3:4﹕ 「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,違背律法就是罪。」 *神定的規條叫律法,人定的規條叫法律。 (2)行不義的事 約翰壹書5:17﹕「凡不義的事就是罪。」 (3)不行善事 雅各書4:17﹕ 「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,這就是他的罪了。」 神的標準就是神的話。以神的話來衡量我們的行為,便發現我們自己真是「行善無力,拒惡無能」。更重要的一點,是神看人的內心。人看外貌,神看人的心思意念,等於就是實際行為。因為耶穌說過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;又說殺人要受審判,恨人的也要受審判。 (二)罪的起源 好了現在我們瞭解罪的意義,那麼罪是如何開始的呢?我們一起來看創世紀3:1-1l,這裡記載了人犯罪的起源與人犯罪的歷史。 在這段經文,人違背神的命令,行了不該行的事,該作的事卻不能持守。 (1)不信任神 V.1 神豈是真說 (2)自大想與神同等…